南充电动车上牌新政策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已登记的电动车不得改变已登记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不得加装车厢、遮雨(阳)篷等。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用统一的车体外观和标识。
    法律依据:《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