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陨石的政策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有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属于国家所有,需上交国家。由于立法时陨石并未在市场引起轰动,以至当时法律并没有针对陨石归属权有立法。陨石属于天外来客,即不属埋藏物也不属隐藏物。可以说国家法律没有针对陨石归属有明确立法,陨石可以说是无主物,谁先得属于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