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基本内涵
法律援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必须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显失公平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一、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没有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一)利用对方当事人处于困境或者缺乏经验等。困境包括经济、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窘迫或急需,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金钱、物资、服务或劳务。对方当事人缺乏经验,是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在其自身有轻率、无经验等不利的因素,对行为的内容认识不准确。
(二)对方当事人因困境或者缺乏经验而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是指对方当事人明知其提出的条件是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但因困境所迫,而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缺乏经验,是行为人因无知、没有交易经验不熟悉经营活动等,贸然与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准许的限度,其结果是显失公平的。一般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价格少于其实有价值的一半,或者超出其市场价格的一倍的,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