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属于公司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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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出售产品、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等。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根据会计主体假设,预收贷款业务不多的销货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其所发生的预收货款,可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因此,应收账款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债权,而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则是一种债务,应收账款总账余额就成为债权债务的差额,既不表示债权额;也不表示债务额。同样预收账款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债务,而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则是一种债权,其实质是应收账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