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援助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一、合同债权转让方式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方式: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
    (一)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违背了某些原则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80000元,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持有的短期股票投资支付货款,甲企业短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已提跌价准备8000元。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000元的坏账准备。甲、乙企业按准则的规定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8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8000
    贷:短期投资60000
    资本公积——其他28000
    乙企业会计处理:
    借:短期投资75000
    坏账准备5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80000
    1、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乙企业在计算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时采取了倒挤的方法,即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等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很多情况下,债务重组都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由债权人作出让步下发生的,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一般是小于甚至是远远小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债权人根据以上方法确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往往大于现金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自债务重组日到本期期末这段时间内虚列了企业的资产,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在上例中,甲企业的短期投资的账面净值为52000元(60000-8000),但乙企业确定该项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为75000元,乙企业对该项资产虚列23000元。
    2、违背了客观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已经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与其他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价值远远低于债务本身的价值,使得债权人非现金资产在入账时就虚列了许多,而这些虚列的资产价值主要是债务重组损失,而非资产的减值。准则规定期末计提减值准备,实际上是把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转移到了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之中,从而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3、违背了一致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作为损失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债务人应当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此处债权人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而准则对涉及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却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无论在重组过程中发生多大的损失均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的损失,而是把这部分损失转移到了资产价值之中。可见准则对于实质上相同的两种经济业务却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二)有关债权人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不妥之处
    1、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债权人通常在债务重组中对债权的求偿作出让步,结果必然导致债务重组后产生损失,使债权得不到全部清偿。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显然是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应将重组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