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福利有哪些

法律援助

    1.生育福利
    按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以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劳动保护福利
    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④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而且,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⑤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⑥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给予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⑦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3.保健福利
    在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和《女职工保健规定》中,对女职工保健制度作了规定:县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没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的保健工作。
    女职工保健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并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一、怎样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良好外部氛围,提高广大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其次,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和自身利益。另外,有关劳动人事部门对各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