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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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一)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础
    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
    (三)翻供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一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跟侦查人员接触了很长一段时间,一定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整个案件的情况也有了大概得把握,并且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仍然心存侥幸,希望能够通过翻供躲过法律的制裁。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刑讯逼供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手段做最后的挣扎,对通过翻供逃避法律责任抱有最后的幻想。
    (四)翻供的形式
    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