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是就不能外观和他相似了,更换包装图案、颜色可以吗?

法律援助

    包装相似度达到不能明显区分的程度算侵权。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水果箱的外观颜色和形状与注册的不同,只有一个地方相似,被告侵权,这不是恶意起诉
    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地这样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更换外包装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更换外包装属于商标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A是B保健食品厂生产的带有图案注册商标的抗疲劳保健品某某胶囊的国内总经销商,双方合作多年。A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未经B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B的某某胶囊保健食品外包装。更换后的外包装更精致,虽然没有改变B的注册商标,但在原包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最新产品”、“一粒见效”等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是B保健食品厂的新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并立案调查。【解析】A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A在未经商标所有人B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B的某某胶囊保健食品外包装,虽然更换后的外包装没有改变B原有的注册商标,但是A将B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含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外包装上,让消费者误认为是B在欺骗消费者,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B在公众中的形象。A的行为给B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了损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算侵权
    1、外观专利侵权一般要综合考量专利的分类、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普通民众的判断能力和眼光。对于但外观专利相似度具体达到何种才算侵权,并没有具体的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包装外观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若某产品包装外观覆盖了以上保护范围,则构成产品包装外观专利侵权。
    水果箱的外观颜色和形状与注册的不同,只有一个地方相似,被告侵权,这是恶意起诉吗?
    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地这样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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