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转业安置政策
法律援助干部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一、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2.回配偶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3.回父母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二、投靠配偶安置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2.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④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3.双军人单转或双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有的大城市基于实际还有一些规定,如上海市要求,双军人单转,一方在驻沪部队服役须满1年。重庆市规定,非主城区入伍的双军人夫妇,同时或一方转业进主城区安置,需有一方在主城区服役满2年。
4.配偶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常住户口。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配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要求取得住房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_(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_(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_(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