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红主播被查处案引发的思考: 税筹是否可行?

法律援助

    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国内的税收筹划应当表现为利用现行税法中已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政策、免税政策等为纳税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的安排,而非为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无论是某冰案,还是某薇案,我相信所有的企业家都已经认识到,所有暂时钻税法漏洞而获得的收益,那永远无法面临着被追缴及处罚的风险。
    2018年,著名影视演员范某逃税被调查,后被追缴、加收和处罚约共计8.83亿元人民币。时隔三年,著名网红黄某又因逃税而荣登微博热搜榜首位,黄某因逃税行为被追缴、加收和处罚约共计13.41亿元人民币,上一次笔者见到13.41亿这个数字还是人口普查的时候。
    初闻两位大咖的逃税事件,笔者第一疑惑就是如此高收入的人士难道没有聘请专业的税筹专家吗,相信这也是各位当时疑惑。后来通过被指定的负责调查大咖逃税事宜的稽查部门对记者的回复发现,两位大咖确确实实有聘请税筹专家,只是好像专家们的税筹方案并不能帮助大咖规避相关的税务风险。
    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两位大咖所发布的通告来看,范某曾经以拆分合同方式偷缴个人所得税,黄某则是隐匿个人收入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逃缴税款,因为国税总局未披露案件的具体细节,那本文只能针对已披露的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就拆分合同方式而言,该行为为什么会被纳入偷逃税款的行为方式呢?笔者认为其关键在于时间点及业务范围的问题。首先就是时间点的问题,从交易的角度而言,我们都知道,一般合同签署在前,相关交易在后,当然如果的确存在倒签合同的问题,若能给出合理的解释,税务机关也不会针对这个问题为难各位纳税人。
    那么范某的问题可能就出在业务范围的问题,一般而言,交易主体只会针对交易内容签署协议,那么如果一家明明只出售货物的主体却申报了服务的纳税,这就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警惕,当然如果能够就此情形给出相应的解释倒也无可厚非,可范某是在交易完成后为了从低适用税率而进行的合同拆分,其根本无法作出相应的交易安排,从而陷入了被稽查的风险。
    然后就是隐匿个人收入,这个方式我相信其实各位均可以理解,也就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抹去,方法无非就是他人账户收款、虚构报销等,其实这种方式也可以拓展为隐匿公司收入。
    笔者回忆起这段时间曾看过的一个行政处罚案例,一个浙江的企业,用公司股东的账户收取公司货款来规避纳税,而后被处罚了近七百万的罚款,这可真是血淋淋的教训。我相信上述方式是所有中小微企业的老板惯用方式了,在税收大数据来临时代,还是劝诫各位企业主们,如果真的有上述的行为,请尽快改正,否则得不偿失。
    最后再说一下所谓的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其实这一方式和范某的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也就是利用事后协议将收入的性质进行转换,从而从低适用税率,所以为什么违法,此处也不再赘述,具体原因参见上文即可。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违法税筹方法有如下几种:
    其一,最为简答粗暴的方式,即虚开发票。具体方式有虚开增值税进项票以求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还有虚开成本发票,目的在于降低利润以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虚开发票的行为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行为。
    刑法第205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刑期可至无期。因此一旦虚开发票,那即将面临的将是刑事追究,故该种方法万万不可接触。
    其二,隐匿利润,这是许多中小企业热衷使用的方法。具体方式包括私户收款、虚列工资、暴力拆分业务收入等,企业通过虚假减少收入和提高成本的方式以求降低企业利润甚至将企业认定为亏损企业,不仅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甚至帮助股东省掉了个人所得税,可谓是一举两得。
    需要提醒屡试不爽的企业,回头是岸。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为偷税,可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者可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2020年厦门市稽查局稽查了一家企业10年的私户收款记录,对该企业补缴税费1198.27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905.32万元,所以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使用非法方法与国家争利。
    国家对非法税筹群体进行打击,是否意味着税筹一定是违法的?笔者认为这或许有些以偏概全了,国家一直允许甚至鼓励市场主体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这对国家而言是共同发展;同时,国家一定是禁止和打击那些利用税法漏洞,从而实现与国争利目的的群体。
    如果能够理解和掌握这一原则,那么去学习和使用税收筹划方法那就变得简单了,就目前而言,税收筹划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基础的方法;其二,提前设计交易模式,主要模式包括有交易模式转化、产品拆分与分立等方法。
    举个例子,就拿交易模式转化来说。A公司是一家物料公司,该公司得知,曾经合作的木材厂准备出售1000吨的木材,价格不高于200元每吨;而另一家曾经合作的造纸厂有木材采购的缺口,每吨价格不低于210元。
    A公司发现可以利用与这两家公司的关系进行交易谋利,A公司以往的交易模式为低买高卖,所以在以往的交易模式下,A公司此次交易的利润为(仅考虑增值税):1000*(210-200)*(1-13%)=8700元。
    如果在交易前,A公司转化一下交易模式,将买卖方式变化居间方式,仅收取每吨10元的居间费,那么A公司此次的交易利润将为(仅考虑增值税):1000*10*(1-6%)=9400元。交易模式转化后,A公司可以在此次的交易中少缴税款700元,且同时也规避了囤货和资金垫付的风险。
    所以,税筹其实并不违法,违法的只是税筹方式而已。所有的税筹模式一定是建立在合法的范畴之上,其首要特征应是合法性,简单且粗暴的税筹方式或许能够立竿见影,但风险与收益同向,因此风险也始终相伴而行,所以合法节税应是在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合理的规划商业模式及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而达成。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