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应对离婚带来的困境?

法律援助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和离婚登记的规定,以及家庭冷暴力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可以撤回,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符合“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家庭冷暴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后,文章提到了不同意见,包括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三种意见。
    法律分析
    如果不想离婚,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我国刚迎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里头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可以在冷静期过后再考虑是否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法律上冷暴力可以起诉离婚吗
    通俗意义上讲,家庭冷暴力,它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多发生于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的白领、知识分子家庭。目前,家庭冷暴力不是法律规制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尚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符合“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然而家庭冷暴力不同于家庭暴力,要成为离婚条件值得商榷。
    《民法典》的精神实质是尊重人的意愿与选择,夫妻一方受家庭冷暴力的实质伤害而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应受法律保护。对这种伤害行为默认,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故法院应对此提供司法救济。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把握好“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裁量范围,要注意实施家庭冷暴力一方对夫妻另一方的伤害程度,涉及因素有精神障碍、不尽夫妻义务等。只有当这种伤害达到实质这一程度,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实施家庭冷暴力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故法院应不准予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对《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暴力作扩大解释,即家庭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类型,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通常含义理解家庭暴力,不能任意作扩大解释,可以通过《民法典》精神实质来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若实施家庭冷暴力给另一方造成实质伤害,法院应准予离婚。
    结语
    民法典时代,离婚冷静期和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为离婚提供了便利。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应准予离婚。然而,家庭冷暴力不同于家庭暴力,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对于家庭冷暴力,应根据精神实质来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给予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