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法律援助固定资产折旧时间,也就是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都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产生较大影响。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的增加、替代该项固定资产新产品的研发与问世等等,都可能使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缩短。为了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处理。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实务中,一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为多长,需要结合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以及会计核算等各岗位专业人员的的职业判断,在现行会计准则框架下合理确定。
税法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有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除此以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一些特殊领域、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用途的固定资产折旧时间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财税〔2009〕4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3)国税发〔2009〕8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4)财税〔2012〕27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6)财税〔2014〕7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却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如果会计折旧时间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会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会计折旧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则可按会计折旧税前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除非税法另有规定。比如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加速折旧处理,可以按照加速折旧额进行纳税调减。
差异处理
会计与税法因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不同,形成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应予调整,并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
法律依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