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户口迁入条件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一)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后,在我市定居的或我市公民出国出境回国定居的;(二)军队转业军官、士官、退伍义务兵(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士官和本市区兵源的义务兵)落户;(三)驻我市部队和武警等部队正连职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随军落户;(四)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五)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申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七)刑满释放人员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八)适当放宽外来人员来我市落户的户口政策;(九)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有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十)全市停止办理“非转农”户口,严格控制市内外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农业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