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是电子送达吗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是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电子送达,其适用前提必须是受送达人同意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其适用范围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其他诉讼文书。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使得送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变得丰富和完善起来。但立法上的逐步完善,仍旧没能使送达难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消失。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