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法律援助法律主观:
交警中队指导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加强农村道路的通行管理。(一)交警中队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农村道路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交通违法行为,严禁农村车辆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二)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强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摩托车、电动车等农村车辆和农村道路源头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本辖区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库,签订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三)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应当组织交通安全协管员,在节假日、婚丧嫁娶活动、跟会赶集、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在农村道路交汇处、村口等重点路段开展检查、巡查,劝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四)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在交警中队或者派出所指导下,开展路面巡查,发现、劝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交警中队或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