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出台住房不炒政策

法律援助

    住房不炒政策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具体原因如下:
    一、防止引发经济波动。
    首先,国家稳定的基本前提是经济稳定,所以“房住不炒”政策是防止楼市剧烈波动引发经济波动。 房价处于高位的时候,很多人希望房价大跌,这样老百姓就可以买得起房子了,但这不是政府希望看到的。房价大涨固然不好,房价大跌也会造成经济动荡,最好的办法就是维持房价相对稳定。如果房价大跌30%以上,断供的人会越来越多,对银行形成冲击,所以政府也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在疫情的发生后,尽力降低房贷利率,适度刺激房产市场。
    二、买得起房主要靠自己。
    其次,“让老百姓买得起房”一定是老百姓自己努力的目标,政策只是辅助作用而已。 政府出台措施目的是维稳,不希望房价大涨也不希望房价大跌,绝不是打压房价为了人人买得起房。当房价相对稳定的时候,买房是个人奋斗目标,努力增加收入,使收入增幅高于房价增长速度才是正确之道,如果自己不努力靠政府降房价来买房的想法不现实。
    三、政策的目的是稳经济稳楼市。
    最后,在经济稳定前提下,老百姓买房才能买得踏实,要不可能就是一种“巨型收藏品”而已。
    经济稳定、房价稳定才是最好的出路,因为两者都稳定的情况下,已经买房的人不会砸楼盘,没有买房的人只要找得到工作,收入稳定增加,总有买到房子的盼头,房价最好的涨幅应该略低于GDP增长。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住房不炒政策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具体原因如下:
    一、防止引发经济波动。
    首先,国家稳定的基本前提是经济稳定,所以“房住不炒”政策是防止楼市剧烈波动引发经济波动。 房价处于高位的时候,很多人希望房价大跌,这样老百姓就可以买得起房子了,但这不是政府希望看到的。房价大涨固然不好,房价大跌也会造成经济动荡,最好的办法就是维持房价相对稳定。如果房价大跌30%以上,断供的人会越来越多,对银行形成冲击,所以政府也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在疫情的发生后,尽力降低房贷利率,适度刺激房产市场。
    二、买得起房主要靠自己。
    其次,“让老百姓买得起房”一定是老百姓自己努力的目标,政策只是辅助作用而已。 政府出台措施目的是维稳,不希望房价大涨也不希望房价大跌,绝不是打压房价为了人人买得起房。当房价相对稳定的时候,买房是个人奋斗目标,努力增加收入,使收入增幅高于房价增长速度才是正确之道,如果自己不努力靠政府降房价来买房的想法不现实。
    三、政策的目的是稳经济稳楼市。
    最后,在经济稳定前提下,老百姓买房才能买得踏实,要不可能就是一种“巨型收藏品”而已。
    经济稳定、房价稳定才是最好的出路,因为两者都稳定的情况下,已经买房的人不会砸楼盘,没有买房的人只要找得到工作,收入稳定增加,总有买到房子的盼头,房价最好的涨幅应该略低于GDP增长。
    在推进新型城市建设方面,《方案》提出,完善城市住房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建立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