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交流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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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总体规定,共分为三款,规定了交流范围、基本方式、种类等。
    第一款,是对公务员的交流在制度上加以确定。这一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相同,这也是对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十几年来经验的总结和继续肯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3、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等。规定公务员可以与公务员队伍中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第三款,规定了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过去的四种变成了三种,把原来的轮换(轮岗)并入了转任。以前,根据交流目的的不同,将内部交流分为转任和轮换(轮岗)两个形式。但在实践中,转任和轮换这两种交流形式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分开后反而造成了概念上交叉重复。因此,公务员法在总结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合二为一,用转任来代表所有的内部交流的形式,从而使各种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实践操作。
    一、关于交流的审批和纪律要求。
    1、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交流决定必须服从,这是交流制度顺利实施的纪律保证。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3、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明确,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考虑到公务员都有自己的长处和志趣,还可能面临家庭生活的一些实际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照顾个人的意愿,在交流方面赋予公务员一定的权利,有利于发挥公务员的专长,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激发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对公务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考虑条件允许和工作需要,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交流方式包括调任和转任。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