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臭水体具体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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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臭水体,目前的主流定义是以溶解氧、臭阈值、透明度和色度四个指标进行水体质量考量,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就可称为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是一种严重的城市病,城市黑臭水体除污染水质、散发恶臭外, 其滋生的微生物导致黑臭水体周边空气污染,甚至引发个体疾病或传染性疾病暴发。
    黑臭水体是怎样形成的?
    1. 生活污水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呈急剧上升趋势,由于生活污水没有完全接污纳管及肆意排放等原因,一部分生活污水流入附近河道。生活污水中耗氧性有机物和氮磷进入水体后,无论其是否有充分的溶解氧,在适合的水温下都将受到好氧放线菌或厌氧微生物的降解,排放出不同种类发臭物质,加剧了城市水体黑臭程度。
    2. 工业废水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或处理后不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河道等水体后,废水中自有的恶臭物质及有机污染物质同样受到好氧放线菌或厌氧微生物的降解,排放出不同种类发臭物质,长期以往导致了河流有机污染严重、普遍水体黑臭现象的原因。
    3. 畜禽粪便
    近年来,畜牧业发展迅猛,规模化养殖户和养殖专业合作社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畜禽污染问题,畜禽污水未经处理任意流失,污染附近河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