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粉国家规定能不能用
法律援助臭粉,学名碳酸氢氨,化学膨大剂的其中一种,就是碳酸氢铵,和小苏打一样,都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符合国家允许的,但要看剂量。臭粉为白色的颗粒状、板状或柱状结晶,是一种碳酸盐,不能和酸性物质放在一起,否则会发生化学反应使臭粉变质 。臭粉本身会带有一定的毒性,但在食物加工过程中用量较少,对人体的危害可以忽略不计。
食用臭粉是一种化学增塑剂,在日常生活中常被商家用来制作桃酥、油条、发糕、泡芙等食品。正规厂家所使用的食用臭粉应用量均在安全范围内,对人体一般无太大危害,可忽略。但是也不推荐经常或大量食用,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桃酥、油条等食品时,也要选择正规的商店,以确保食品安全。
食用臭味是由碳酸氢铵组成,在高温或酸性条件下,能迅速分解为水、氨、二氧化碳,不易贮存,在家庭中很少用到。由于食用臭粉在食品加工中用量较小,在加热、油炸过程中,产生的氨气会迅速挥发,成品中所含的食用臭粉含量较低,一般不会尝到氨臭味,因此将少量食用臭粉应用于食品中,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也不会影响口感。
然而,食用臭味本身具有一定的毒性,其挥发产生的氨气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所以,长期或大量食用含有臭味的食品,会使人体内氨气积累,引起氨中毒。氨水对身体有害,会影响到呼吸系统,导致咳嗽、支气管炎等症状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