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与秘鲁沙丁鱼案

法律援助

    本案涉及的产品是沙丁鱼,其实质是关于沙丁鱼类新产品描述、命名的争端。沙丁鱼有很多种类,其中一类主要生活在北大西洋东部(西欧沿海和地中海地区),一类主要生活在太平洋东部(秘鲁和智利沿海)。但欧共体有关罐装沙丁鱼销售的规章,只允许用北大西洋东部的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以“沙丁鱼”的名称销售。本案申诉方秘鲁向欧共体出口在秘鲁沿海捕获的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名叫东太平洋或秘鲁沙丁鱼。据欧共体规章,这样命名的秘鲁沙丁鱼被禁止在欧共体内销售。针对上述措施,秘鲁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起申诉,认为欧共体的这一规章禁止“沙丁鱼”这一名称与生产国国名、捕获区域名称、沙丁鱼种类或销售国的产品惯常名称一起使用,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4款。该款要求,如有必要制定、实施技术规章,而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有关国际标准,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规章的依据,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相关部分,对成员相关规章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秘鲁主张欧共体的这一规章没有按照该款的要求,以与沙丁鱼产品命名相关有国际标准为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规则委员会于1978年制定了有关罐装沙丁鱼和沙丁鱼类产品的标准,1995年进行了修订(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是1995年的修订,以下简称联合国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沙丁鱼产品的名称,相关产品可以用两种方式命名:“沙丁鱼”这一名称专用于北大西洋东部的沙丁鱼,“××沙丁鱼”表示某国沙丁鱼、某一地理区域沙丁鱼、某一种类沙丁鱼或符合销售法律和习惯的产品惯常名称沙丁鱼。依据联合国标准,秘鲁出口的沙丁鱼可以称为东太平洋或秘鲁沙丁鱼。争议问题及其解决1、争议措施是否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规章欧共体原则上不否认欧共体规章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规章,但不接受秘鲁指控的争议措施(命名要求)是技术规章,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规章涉及标签而不是命名要求。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提出的命名要求和标签要求的区别,没有意义。技术规章可以界定产品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而欧共体规章规定了罐装沙丁鱼必须具备由大西洋沙丁鱼制作的产品特征,从而符合技术规章的定义。标签和名称的通常含义可以互换,都是识别产品的方法欧共体提出其规章没有对除北大西洋沙丁鱼外的产品规定强制性标签要求。专家组认为,一项规章可以通过正面(肯定)要求或反面(否定)要求来界定产品的特征。欧共体的规章正面要求在欧共体销售的沙丁鱼产品必须是用北大西洋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以“沙丁鱼”的专有名称销售,其反面含义是允许销售的罐装沙丁鱼不能是用北大西洋沙丁鱼之外的沙丁鱼制作。含有东太平洋沙丁鱼或其他种类沙丁鱼的罐装沙丁鱼,都不能在欧共体销售。实质上,欧共体规章是通过否定形式规定了产品特征,从允许销售的罐装沙丁鱼中排除了东太平洋沙丁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