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叙的构成要件和规范的构成要件

法律援助

    记述的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释,则无需进行价值评价,仅仅根据法定的认识的判断就可以认定的场合。例如,关于杀人罪的客体“人”,尽管对于“人”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在学说上有争议,但只要确定其解释,法官就可以不进行价值判断,直接对“人”进行认定。规范的要素是指,尽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释,法官还是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否则无法认定其存否。
    例如,关于猥亵的概念,虽然有判例将其定义为“引起性的刺激或刺激性欲,危害普通人的性的羞耻心并违反善良的性的道德观念”,但是单凭此定义并不能认定猥亵,还必须经过一般的社会文化的评价才能予以认定。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扩展资料: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包括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应。
    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基本上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适发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即属于这一类。刑法条文中需要参照一般文化、社会评价的词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原司法考试试题认为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