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平面设计,做的作品被告侵权,是我承担赔偿还是雇主赔偿
法律援助设计作品侵权的赔偿原则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若难以计算则可参照权利使用费。对故意侵权或情节严重者,赔偿数额可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分析
设计作品侵权的赔偿原则是:
1、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一般标准为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2、全面配赔偿原则;
3、设计作品侵权的其他赔偿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拓展延伸
兼职平面设计师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
兼职平面设计师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涉及作品侵权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归属。根据法律规定,兼职设计师在兼职期间创作的作品被他人侵权时,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而言,如果兼职设计师在兼职过程中遵循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作品的侵权责任应由雇主承担。然而,如果兼职设计师的作品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未经雇主授权私自使用他人作品,导致侵权发生,责任可能由兼职设计师自行承担。因此,兼职设计师在兼职工作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作品的合法性和原创性,以减少法律责任的风险。
结语
设计作品侵权的赔偿原则包括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全面配赔偿原则和其他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权人应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如果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可以参考权利使用费进行赔偿。对于故意侵权或情节严重的情况,赔偿数额可高于一倍至五倍。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金额在五百元至五百万元之间,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兼职平面设计师的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作品的合法性和原创性,以减少法律责任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