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聂磊案一股判了多少死行
法律援助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聂磊(1967年7月17日~2013年9月17日),男,山东青岛人。2010年3月,聂磊指使多名犯罪嫌疑人持械窜至青岛市颐中皇冠假日大酒店夜总会打伤员工多人,损坏物品若干,并涉嫌贩卖毒品。
2010年6月被公安通缉;2010年9月被抓获归案。2011年12月,青岛黑社会头目聂磊在胶州法院受审;2012年3月,聂磊一审被判死刑。8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9月17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聂磊执行了死刑。
2018年9月13日,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提及了聂磊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钟方。
2010年9月1日,“聂磊案”事发,聂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市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市南公安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10年9月,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部署,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青岛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缜密侦查,一举摧毁了以聂磊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截至9月7日,该犯罪组织首犯聂磊及130余名成员已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该犯罪组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组织卖淫,贩毒,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多项犯罪。
2011年12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胶州法院大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以聂磊为首的32名被告人。
2012年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山东省两会上披露,备受关注的青岛聂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案中,已有30多名保护伞被查处。
2013年8月7日,公安部工作组将潜逃3年多的山东青岛聂磊涉黑组织骨干成员丁某从韩国首尔押解回青岛。此前,在韩国警务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和中国驻韩警务联络官的多方协调下,丁某被成功抓捕归案。
犯罪记录
1983年9月,他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年后改判拘役6个月;
1986年7月,又因斗殴被劳动教养3年;
1992年8月,他再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1年12月20日上午,聂磊等30人将在胶州法院上堂受审。2010年9月份,聂磊案相关案情公布后,庭审时间从5月推到了8月,又推迟到现在。此次先行审理的30名嫌疑人都是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整个审判过程也将达到两个星期的时间。由于此案的涉及犯罪人员多达209人,审理将采取分庭审理的方式,全部审理完后将统一判刑。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其他涉案人员将分别由市南法院、四方法院、李沧法院等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对青岛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胶州市对聂磊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窝藏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社会各界群众及部分被告人亲属参加了旁听。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坚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执行死刑
2013年9月1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聂磊执行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聂磊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聂磊执行死刑的命令,立即执行。依照法律规定,2013年9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聂磊的亲属进行了临刑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