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筑物的层数或总高度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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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建筑设计规范亦称“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指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设计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它是各类工程设计的基本依据,是建筑设计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应用范围及建筑分等要求;建筑总平面设计指标;不同用途的建筑设计指标和主要数据;保证使用的有关规定;卫生保健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设计标准规范按管理级别和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家、部门、省 (市、自治区) 和设计单位四级。
    建筑设计规范的内容和体例一般分行政实施部分和技术要求部分。
    行政实施部分规定建筑主管部门的职权,设计审查和施工、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争议、上诉和仲裁等内容。
    技术要求部分主要包括:
    建筑物按用途和构造的分类分级;
    各类(级)建筑物的允许使用负荷、建筑面积、高度和层数的限制等;
    防火和疏散,有关建筑构造的要求;
    结构、材料、供暖、通风、照明、给水排水、消防、电梯、通信、动力等的基本要求(这些部分通常另有专业规范);
    某些特殊和专门的规定等。
    有些国家的大城市还制定与建筑设计规范平行的火警区域规范和分区规范。
    前者规定市区由于防火要求不同而对区内建筑物提出的技术要求,后者规定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功能类型以及对建筑物高度等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