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区别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相对人是相对于本人而言的,第三人是相对于本人之外的他人而言,善意是就本人的意思表现形式或本人的权利外观与真实状态并不完全一致,如果他人,不管是相对人,还是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是善意的相信该外观,基于保护其善意信赖利益的需要,哪怕相信的不是真的,不是事实,也将其视为真的或事实予以保护。1、善意相对人,通常是指本人与相对人的交易,就是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的真实情况与外在表现的情况并不一致。常见的善意相对人存在于夫妻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等。2、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不是本人的相对人,而是与本人存在交易关系的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交易当事人,善意不是第三人相对于本人,而是与本人发生另一交易关系的相对人,第三人是相对于该相对人而言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未发生直接的交易关系,而是分别与本人交易而发生的权利冲突,善意与否的判断将导致权利冲突的保护发生变化。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主要是物权的对抗效力,比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以及可以不登记就能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动产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