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一、自由原则任何时候,都要给对方留有一线天空,不勉强、不干涉、不百般挑剔、不横加指责。
二、平等原则共同拥有的,都有发言权和支配权。大事商量,小事自行裁处。意见分歧时,可请“硬币”投一票。
三、一致对外原则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内部处理消化,不上交,不外传,不写在脸上让外人去观赏,不挂在嘴边让外人去口味。
四、大处着眼原则宏伟的蓝图只有一个:建立一个幸福、美满、安定的家。益之则为,损之则否。一切要有长远打算。
五、互相尊重原则很好地维护对方的亲戚和朋友,给对方面子,不使其难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