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办理一般是由开发商负责,但是有些时候也可以个人自行办理。拆迁安置房的办理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金额的具体数目根据房子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动迁房办理房产证大致可以分为两步:
1、初始登记: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
2、转移登记:依据初始登记的房屋产权证和《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并颁发房屋拥有权证。
需要下列材料:
1、安置房屋房权证(原件);
2、被拆除房屋房权证(原件);
3、拆迁户安置协议以及已回迁户安置证明(原件);
4、查档证明(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的是属于单位的房屋,要提交单位法人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