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刊物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出版刊物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2、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出版物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到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注明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者身份证明、工商税务等证明材料;
2、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
3、办理后,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4、换证、年检时,需要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部门审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综上所述,出版刊物需要的条件如上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