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的对象有哪些?

法律援助

    环境监测的对象有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和噪声。环境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物理指标的监测、化学指标的监测和生态系统的监测。环境监测是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核心目标是提供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数据,判断环境质量,评价当前主要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服务。
    环境监测属于哪一类
    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应该都是属于工科,纯粹的理论方面比较少,都是要结合具体的现场工作获取数据信息,然后再根据管理目标进行处理的。
    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是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环境监测的主要手段包括物理手段、化学手段、生物手段。
    环境检测的过程一般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的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
    环境监测的对象: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污染组分。
    环境监测包括:化学监测,物理监测,生物监测,生态监测。
    一、环境监测的目的
    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2、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3、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和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
    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二、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
    1、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3、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第8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