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收徒规定

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