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援助

    以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一方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和判断,同意与其签订的合同,属于利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