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一、赤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
二、赤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条件
1.抵押财产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抵押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明确;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一致;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6.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已实地查看;
7.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一致;
8.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9.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赤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赤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