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一、滨州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地址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区
二、滨州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滨州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滨州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不动产登记收件单
4.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5.营业执照
6.授权委托书
7.居民身份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9.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1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五、滨州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