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治理措施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上游地区禁止乱砍滥伐,植树造林,防止上游的水土流失,保持水土,有利于减少下游的泥沙淤积。
    2.中游地区退田还湖,疏通河道。植树造林,保持水土,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加强长江沿岸水污染的管理,关停并转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率的企业,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加固下游的堤坝,加强蓄洪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