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量刑标准

法律援助

    一、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刑法第285条第1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最新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量刑标准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