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主任有哪些职责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决议和决定。
    2、参与区委集体领导和决策。
    3、主持区委办公室全面工作,指导区委机关党建工作。
    4、指导区委办公室文件资料工作,指导区委重要文件起草。
    5、指导区委文件制定和上级文件运转办理工作,审核区委文件并提出拟办意见。
    6、指导区委办公室会议活动组织工作,安排部署全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7、组织推进区委督查落实工作,指导重要督办件的督促查办工作。
    8、组织推进全区办公室系统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指导区委通讯、值班、机要、保密、民生工作和信访工作。
    10、安排协调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以区委名义参加的会议和活动。
    11、协调办理区委主要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
    12、指导分管部门的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3、对全区干部调整、任免提出建议。
    14、完成上级和区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