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法律援助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或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和决策比较灵活,并且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设立时没有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限额。只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要申报创办该企业的必要出资。所申报的出资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出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可以是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