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慢小飞行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援助

    “ 低慢小”飞行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 不易被雷达发现,飞行高度1000米以下, 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目标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 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此外,还包括空飘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开展“低慢小”飞行器活动,应当预先向北部战区空军、民航空中管制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