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补贴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问: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出差按160元进行补贴,若员工出差30天,需要补贴4800元,员工报销时有住宿费发票2000元,则该员工还能获得2800元的现金补贴。试问,该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应补缴(2800-800)×20%=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和工资汇总按照累进税率纳税?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目前很多地区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按上述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差旅费津贴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及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提醒的是,上述差旅费津贴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属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在当地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