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法律援助首先,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释义》中提到:“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中“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行为。
其次,对于“严重残疾”的理解,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项中提出:“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应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而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该是指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有违道德伦理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同时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明显畸形、造成身体器官中等以上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并发症,出现六级以上伤残的结果。也就是说,在考虑是否造成“严重残疾”的危害结果的同时,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