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料

法律援助

    1、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个人护照复印件;(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同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馆认证,一式两份);
    2、投资方承诺书;
    3、设立申请书;
    4、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简历,住址,联系电话,每人提供四张照片;
    5、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由投资方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拟设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8、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9、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原件)如果是个人投资,需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0、新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经营范围、出资期限。
    在申请设立该类型的公司前,需要事先了解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满足申请设立的条件后,再向我国相关国家相关机关提交材料,国家机关需要在限定时间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不批准需要说明理由。
    一、股权出资提供材料
    1)企业要求股权变更申请书(包括企业成立日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原因,变更内容);
    2)投资者各方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3)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正案;
    4)原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出让方和受让方董事会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附新董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和撤回原委派董事的撤销委派书);
    6)a)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以上两种情况,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b)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提供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7)验资报告(收复印件,原件审后退还);
    8)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合同、章程等全套资料(办好后全部退回)
    11)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提供外国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该国公证机关公证件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件和资信证明、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香港、澳门和台湾有指定的公证机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台湾司法部);新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12)一方转让时,另外各方有优先购买权。事先经另外各方书面同意。
    13)投资方如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结构图。
    二、注册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公司注册需要提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