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低价销售

法律援助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 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低价销售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现有以下四种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如蔬菜、肉类、瓜果、水产品等。这类商品的保鲜期很短,有的只能保鲜几天,有的甚至隔日就会腐烂变质。经营者在已经售出部分鲜活商品,赚回商品成本并略有盈利的情况,如果不以低价尽快售出剩余的鲜活商品,就可能使这些鲜活商品不再鲜活,造成经营者的损失。对这类鲜活商品,我国法律允许低价销售。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许多商品,如药品、饮料、食品等都在各自的商品包装上注明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这些商品可以使用,一旦超过商品的有效期使用这些商,则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所以对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我国法律允许以低价销售,以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其他积压的商品,我国也允许其低价销售,因为这些商品之所以积压,其中一个重因就是广大消费者认为商品的现价过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降价才能促进销售。
    (3)季节性降价。季节性商品,如服装等,如果过了适销季节仍以原价出售,则极少有人愿意购买,于是便会影响资金周转,造成仓库积压,增加银行利息支出。并且像服装这类季节性商品,其流行式,颜色变化极快,今年流行的服装库存到明年再卖很可能会无人问津。对这类季节性商品,如果在适销季节过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能很快售完商品,避免资金的积压和库房的占用。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有的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发生债务危机后需要降价出售商品,以尽快获取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有的企业因为遇上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经济进行结构性]整或者上级指示等原因需要转产、歇业的,也需要资金用以开辟新的市场途径。如果不采取低价销售措施,则不利于清偿债务,也会给顺利转产、歇业带来一定的困难。故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形也允许低价销售。
    可以说,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下,经营者的低价销售行为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一般也不会发生排挤竞争对手的后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它对促进商品,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和扩大社会再生产具有积极意义。对此,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所谓“正当理由”的贱卖商品就不为法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