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有效力?
法律援助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一、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有哪些
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下:
1、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清晰,一般不含要约的含义,其性质是要约邀请,对双方没有合同约束力;
2、当事人在合同中承认广告内容的约束力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构成合同条款;
3、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构成合同条款。但正式合同对广告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这些描述和承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了商品房销售的完整交易条件,即合同条款的效力,也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卖方违反合同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是否视为合同内容
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
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三、广告宣传能否作为合同内容?
广告宣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成为合同内容。广告宣传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可以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