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独尊儒术的政策

法律援助

    律师分析:
    1.设五经博士;2.建立博士弟子制;3.确立察举制,以儒术取士;4.视学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