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三大文教政策
法律援助三大文教政策: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论证了儒学在封建政治中居独一无二的统治地位,从而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鼓励儒学的发展,对其他各家学说采取排斥态度,达到以儒学统一思想的目的。
(2)“兴太学以养士”。
为了保证国家在统治思想上的高度统一和改变统治人才短缺的局面,董仲舒提出兴办太学,政府直接操纵教育大权,决定人才的培养目标,也是整齐学术,促进儒学独尊的重要手段之一。
(3)“实行察举,任贤使能”。
董仲舒针对汉初人才选拔和使用的弊病提出了加强选举、合理任用人才的主张。根据董仲舒的这三项建议,汉武帝先后采取了三项措施:专立五经博士;开设太学;察举制的完全确立,这三大文教政策可以被视为是董仲舒政治思想的具体化。
董仲舒的这三大建议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需要,被汉武帝采纳,促进了汉代思想的统一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并对中国整个封建社会思想和文化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