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

法律援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培隐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指高新技术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技术收入:指企业全年用于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2、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和技术承包所获得的收入。
    4、技术咨询与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5、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开发研究工作所获得的收入。
    6、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本企业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7、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的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具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高的附加值的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
    8、商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的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9、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企业所得税规定如下:
    1、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