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法律援助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行对象: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发行方式: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发行期限: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发行规模:企业发行的融资券将实行余额管理,即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