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的分类

法律援助

    短期融资券的主要特点和规定:非金融企业通过间接承销方式发行,评级机构评级并公示,只面向机构投资者,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由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次一工作日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法律分析
    (1)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2)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间接承销方式进行,金融企业发行的一般采用直接发行方式进行。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拓展延伸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使用规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使用规定是指针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使用进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发行主体资质、发行规模和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同时,短期融资券的使用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包括使用范围、使用用途、兑付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发行主体和使用方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结语
    短期融资券发行与使用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发行人按分类和方式进行发行,评级机构评级并公示结果。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不向公众发行。发行融资券需金融机构承销,资金用于企业经营。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服务。融资券可在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遵守规定保障发行与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