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方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

    债券承销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法律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 x30% -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