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下载音乐公共场合播放侵权吗

法律援助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引用、报道、教学、科研、公务执行、馆藏保存、免费表演、临摹、翻译等。同时,编写教科书时可以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但需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并不侵犯其他权利。这些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法律分析
    不侵权。
    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结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介绍、评论、报道时事新闻、刊登或播放媒体已发表作品、学校教学科研、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图书馆等复制收藏作品、免费表演、临摹艺术作品、翻译汉语作品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改编作品为盲文出版等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对于编写教科书汇编已发表作品片段或短小作品的情况,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这些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